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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改善中醫診所設施資助計劃/A1-4計劃」
改善中醫診所設施資助計劃(A1-4計劃)為申請機構提供財政支援以改善中醫診所的設施,包括優化中醫病歷系統、提升中醫臨床操作的安全性、提升中醫臨床操作的衞生、提升中醫診所防控傳染病的能力、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中醫服務(包括系統化及現代化等提升中醫服務質素的方法)及提升中醫診所配發中藥材的質量。
本計劃的資助對象1為提供中醫診療服務的處所(下稱「中醫執業處所」),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中醫執業處所
(a) 指提供中醫診療服務的地方,須為一個固定營業地址,並 i.載於商業登記證/分行登記證上或 ii.由非牟利機構(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所確認提供(原 則上每個營業地址在本計劃下只能用於一個申請。一般情況下,如執行機構就同一營業地址收到重複申請,將只接受就該地址遞交的首次合資格申請2);
(b) 該處所內須要設有適合於中醫師診症的專用房間或間隔;
(c) 最少有一位中醫師在該處所內執業,並提供有關證明(例如該處所的中醫師診症時間表)。中醫師須持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所發出的有效註冊中醫執業證明書或表列中醫通知書;
(d) 同時從事中藥材零售或中藥材批發及/或同時提供其他醫護/醫療專業服務3的中醫執業處所,亦可以申請本計劃的資助。
申請機構
(e) 申請必須由 i.商業登記證上的業務/法團或 ii.非牟利機構4(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5)提出,即:
(f) 申請機構可一次/分批為屬下不同的中醫執業處所遞交申請。不論遞交申請次數,同一業務/法團或非牟利機構(包括大學或教育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可為共10個中醫執業處所(下稱「關連中醫執業處所」)獲得資助。就計算10個關連中醫執業處所的基本原則,同一業務/法團屬下以商業登記證號碼前8個數字相同為準,非牟利機構(包括大學或教育機構)則以申請機構認證方式計算。
(g) 如申請成功獲批,資助款額將發放予與獲資助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所有關連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的資助款額皆發放予獲資助機構的銀行戶口。
1委員會會視乎情況調整資助對象及資助範圍。
2不排除同一營業地址下可有多於一個屬不同業務/法團/非牟利機構的中醫執業處所,執行機構將按需要請申請機構補充證明文件。
3其他醫護/醫療專業服務只包括由受香港法定規管並註冊認可的醫護專業人員(可按此參閱),或透過「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獲得認可的醫療專業團體下註冊的人員(可按此參閱)所提供的醫療專業服務。
4不論以何種方式註冊、成立或設立,該等機構須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其會章或組織章程細則需明確規定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不會分攤任何紅利、利潤或資產。申請機構須提供相關組織章程細則,以證明該等機構屬非牟利性質。
5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專上學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註冊、成立或設立的教育機構。
本計劃全年接受申請,執行機構將分批審閱,申請機構須留意每批申請的截止日期,有關資料會於基金網頁公布。於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與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併處理。由執行機構收齊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計,處理申請時間約為3個月。
下一輪的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31日。
執行機構在收齊申請機構遞交所需文件後會進行審核,在項目獲批後2星期內將通知申請機構審批的結果。如申請被拒絕,將提供理由。
申請機構必須申請添置屬於「合資格診所設施項目名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
電腦硬件和相關軟件
中藥貯存及相關設備
參考例子
診所清潔、消毒、通風或改善空氣質素相關設備
註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請不會獲得資助。清單內的設備或項目可因應情況作出更新,並於基金網頁上公布。
屬業務/法團經營的每間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2萬5千港元資助總金額。
屬非牟利機構 (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 )營運的每間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5萬港元資助總金額。
若所購置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為「中藥貯存及相關設備」及符合「能提升中醫診所配發中藥材的質量」(即下文「審批準則」(g)(vi)項)之資助原則,有關合資格項目最高可獲實際費用的80%資助。而其他的合資格項目的最高可獲資助金額為實際費用的一半資助(即50%)。
請注意:只有在資助協議的訂明協定期限內與獲資助項目直接有關的開支,才可獲得資助。
註1︰申請獲批前所購買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將不會獲得資助;採購程序須在申請獲批後方可進行。
註2︰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項目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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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改善中醫診所設施資助計劃/A1-4計劃」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中醫執業處所指提供中醫診療服務的地方,須為一個固定營業地址,並載於商業登記證/分行登記證上或由非牟利機構(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所認證提供;該處所內須要設有適合於中醫師診症的專用房間或間隔;而且,須最少有一位中醫師在該處所內執業。
原則上每個營業地址在本計劃下只能用於一個申請。一般情況下,如執行機構就同一營業地址收到重複申請,將只接受就該地址遞交的首次合資格申請。
不論是「獨資經營的個人公司」、「合夥公司」或「法人團體(即有限公司)」均可遞交申請。
於香港註冊、成立或設立並營運中醫執業處所的非牟利機構(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均可遞交申請。
可以,不論遞交申請次數,同一業務/法團或非牟利機構(包括大學或教育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可為共10個中醫執業處所(「關連中醫執業處所」)獲得資助。
就計算「關連中醫執業處所」的基本原則,屬業務/法團的申請機構,執行機構會參考商業登記證資料(即商業登記號碼前8個數字);屬非牟利機構(包括大學或教育機構)的申請機構,執行機構則會以該機構之認證方式計算。執行機構亦會一併參考其他有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擁有相近商業登記或機構註冊/成立/設立的資料(例如營業地址、聯絡電話、股東/董事、組織章程細則等),會被視為同一申請機構的關連中醫執業處所,即該些關連中醫執業處所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會被合併計算及不能超過累計獲資助上限。
同時從事中藥材零售或中藥材批發及/或同時提供其他醫護/醫療專業服務的中醫執業處所,亦可以申請本計劃的資助。
不可以。申請機構必須就每一個中醫執業處所獨立填寫一份申請表格。
不可以。申請機構必須就每一個中醫執業處所獨立填寫一份申請表格。
申請機構可一次/分批為其屬下營運的關連中醫執業處所遞交申請,惟於本計劃下,同一申請機構最多只可為共10間關連中醫執業處所獲得資助。
可以。每次申請可包含多於一項設備或改善項目。申請機構遞交申請的次數及項目數量不限。
屬業務/法團經營的每間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2萬5千港元資助總金額。 而屬非牟利機構 (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 )營運的每間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5萬港元資助總金額。
申請機構可以遞交多於一次申請,惟累積可獲的總資助金額上限維持不變。申請機構須待第一次款項發放完成後再次遞交申請。
否。申請機構於遞交申請時,只須提交一份就擬申請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的參考報價即可。申請機構可提供照片、網上截圖或宣傳單張作為參考報價,該參考報價必須清晰顯示設備的型號及金額。請恕不能接受以手寫方式提供的參考報價。直至有關申請獲批並由協定雙方簽署資助協議後,獲資助機構始須按照「申請資助指引」第3.5條 ─採購或租賃程序的要求進行採購。
否。於資助協議的訂明協定期限內購買的設備或改善項目方可獲得資助。
由執行機構收齊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計,處理申請時間約為3個月。有關時間僅供參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計劃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成員的「相關者」/「相聯人士」,定義如下:
(a) 「相關者」,指:
(i) 該理事會成員的親屬或合夥人;或
(ii) 某公司,而該公司與該理事會成員共有一名或多於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聯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士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間接受該理事會成員控制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首先提及的人士控制,或控制首先提及的人士之人;
(c) 對另一人(「受控制的人」)的「控制」,指某人:
(i) 藉持有該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與上述人士有關的股份、權益或表決權;
(ii) 憑藉由影響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合夥、協議或安排(不論在法律上是否可強制執行)所賦予的任何權力;或
(iii) 憑藉擔任該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確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務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願處理;
(d) 「董事」指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不論其職稱為何),包括事實董事或幕後董事。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而言,指根據《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條委任的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及
(e) 「親屬」指有關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斷親屬關係時,被領養的子女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繼子女亦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繼父母的子女。
否。申請機構必須申請添置屬於「合資格診所設施項目名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執行機構按個別清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提供可獲接受資助的項目參考例子以供申請機構參考。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請不會獲得資助。
否。但同意安裝「醫承通」將獲優先考慮。
會。如獲資助機構同意安裝由政府提供的「醫承通」,於申請發放款項時未能提交特許協議,將不獲發放資助款項。
可以。申請機構須確保該非本地供應商可提供書面報價。書面報價須載有:1.產品名稱、2.產品數量、3.產品價錢、4.供應商名稱、5.供應商聯絡方法(如電話或電郵)、6.報價單發出日期。
於報價過程衍生及所招致的費用,須由申請機構自行負責。
在有關申請獲批並由協定雙方簽署資助協議後,獲資助機構須按照「申請資助指引」第3.5條 ─ 採購或租賃程序的要求進行採購。每宗採購或租賃與項目有關或作項目用途的機器設備、貨物或服務時,而總值超過5 千港元,獲資助機構須邀請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辦商或出租商遞交書面報價,並必須接納報價最低的合資格者,詳細要求請參考「申請資助指引」。
書面報價須載有:1.產品名稱及型號、2.產品數量、3.產品價錢、4.供應商名稱、5.供應商聯絡方法(如電話或電郵)、6. 報價單發出日期。
獲資助機構必須遵守「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 ─ 採購或租賃程序進行有關工作。
如未能在市場上找到兩個報價,獲資助機構必須提供充分理據。
獲資助機構必須遵守「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 ─ 採購或租賃程序進行有關工作。
如未能購買資助協議內所列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的型號,獲資助機構可以更換相似型號的設備或改善項目,惟該設備或改善項目必須符合獲資助項目申請表格上的申請目的。獲資助機構必須在發放款項申請表格填寫已符合申請目的的理據。
獲資助機構必須按照資助協議載列的所有條款審慎進行獲資助項目。如須更改、修訂及增補項目詳情、資助協議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機構狀況、聯絡人資料、管理架構、獲資助機構的項目統籌人、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的變更等,須事先取得執行機構/委員會/政府的書面批准。執行機構/委員會/政府保留接受或否決該項資料變更的權利。
獲資助機構須填寫發放款項申請表格,將表格連同相關文件遞交至執行機構。
不可以。獲資助機構必須就每一個中醫執業處所獨立填寫一份資助款項發放申請表格。
否。資助款額將發放予與獲資助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所有關連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的資助款額皆發放予獲資助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如獲資助機構沒有公司銀行戶口,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執行機構審批。
一般而言,獲資助機構於購買資助項目時須以現金、支票、銀行轉帳或電子支付系統(例如易辦事)等方式支付整筆款項,並不應使用優惠券/現金券/商戶禮券/信用卡積分/電子積分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項。獲資助機構應盡量避免因使用個人電子支付方式(例如個人信用卡或八達通等)購買獲資助項目而從中獲取個人利益(例如賺取積分或回贈等),若然有關情況實屬無可避免,獲資助機構須使用不會賺取積分或回贈的信用卡或其他電子支付平台付款。
若不慎或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使用優惠券/現金券/商戶禮券/信用卡積分/電子積分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項,執行機構在處理發放資助申請時會扣除獲資助機構使用優惠券/現金券/商戶禮券/信用卡積分/電子積分支付方式的涉及款項,即最終獲發放予項目的資助金額會以實際支出淨額(即扣除以上項目後)再按獲批准的資助率(即50%或80%)計算。
此外,若獲資助機構於購買資助項目時獲得商戶優惠,執行機構在處理發放資助申請時會扣除獲資助機構所獲得商戶優惠的涉及款項,即最終獲發放予項目的資助金額會以的實際支出淨額(即扣除商戶優惠後)再按獲批准的資助率(即50%或80%)計算。
總括而言,獲資助機構就獲資助項目最終可獲的資助金額,會因為使用優惠券/現金券/商戶禮券/信用卡積分/電子積分付款或者購買時獲得商戶優惠影響而作出調整,而基金亦會根據獲資助項目最終獲發放的資助金額,調整獲資助機構可獲的資助總額淨餘額。
執行機構將獲准隨時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進行核查及/或驗證,以確認該項目是按照計劃執行。
核查期由項目完成日起計一年,獲資助機構須保留獲資助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的完整紀錄(包括但不限於購買的收據、設備或儀器以及其所附帶的設備或儀器維修或損壞等情況之紀錄及有關證明)至核查期完結。如核查期間發現獲資助機構未能履行協議書有關使用獲資助的設備或改善項目至少一年的承諾,執行機構、委員會或政府將保留追討已發放資助款項的權利。
獲資助機構須在資助協議訂明的協定期限內及項目完結後或資助協議終止後就獲資助項目保存所有支出相關的紀錄(包括但不限於帳簿、採購報價、發票、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正本及/或電子記錄)最少七年,以供執行機構/基金諮詢委員會/政府或其授權代表提出要求時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