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本文件所載之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歧義,一概以「C4a項目申請資助指引」為準。中醫藥發展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會)及執行機構保留更新及修訂本文件之權利而不作另行通知。
原則上,已獲委託推行C計劃下其他項目的機構可就C4a項目提交申請。就每個申請,基金將根據既定的審批準則進行審閱。如申請機構已獲基金委託推行C計劃下其他項目,委員會將評估其同時執行多於一個獲委託項目的能力;因此,申請機構須於申請階段說明其同時執行多於一個獲委託項目的可行性。
在接獲申請後,執行機構將根據審批準則進行初步審核,並把初審意見提交委員會討論,最終由醫務衞生局就批准或拒絕申請作決定。
申請機構可選擇使用中文或英文書寫申請表格及履歷,無論選用何種語言,基金將採用同一評審標準進行審核。
委員會將在截止申請日期後進行審批。若有需要,委員會或將邀請申請機構的代表出席評審會議,為申請項目作簡要介紹,或解答各委員的提問,申請機構宜事先做好相關準備。
C計劃的全稱為策略性主題委託項目資助計劃,是按委託的形式處理有關申請,而並非以投標形式進行遴選。申請項目的評審將根據C4a項目的評審準則進行,當中申請項目的成本效益亦是評審準則之一,以確保資助得到善用。
視乎申請數量及質量,基金將儘快就各申請進行討論及審批,並儘早通知申請機構,現階段目標於2026年第一季公布獲委託項目。一般而言,基金執行機構將在委員會完成審議並作出決定後2至4星期內,通知申請機構審批的結果。
原則上,在審批完成後基金將選擇合適的項目進行委託,「獲批准」項目將獲委託,「不獲批准」項目將不獲委託。但如委員會認為某申請項目的設計或安排上需要調整,或會以「有條件批准」方式通知申請機構,要求作出相應修改後再正式簽署協議。
申請機構收到「獲批准」的申請結果後,執行機構將安排與其簽訂正式資助協議,於獲批項目開始日期前開展的委託項目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因開展相關項目內容所招致之實際開支)將不予承認。
C計劃將根據需要公開邀請機構就某個特定主題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申請。一經完成審批並挑選合適機構執行項目後,一般不會再邀請新一輪申請。
C4a項目的資助金額上限為港幣450萬元,原則上不會批出多於一個申請項目。
在香港註冊、成立或設立的非牟利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醫藥相關的專業團體、學會或商會等組織、本地大學及教育機構)均可提出申請。C4a項目鼓勵以跨院校合作模式進行,但申請必須由一個合資格機構提出。有關C4a項目小組成員的要求,請參閱「C4a項目申請資助指引」附件一C4a項目要求及安排。
C4a項目為C4計劃下首個研究項目,對應《中醫藥發展藍圖》目標3「引領中醫專業發展」以及行動3.1「提升中醫專業能力標準,推行以能力為本的中醫教育」,資助行業進行研究,以構建符合本地需求的中醫師核心能力標準,為中醫專業教育、人才培養及專業發展提供堅實基礎。就C4a項目而言,原則上不會再邀請新一輪申請。
基金將適時公布C4計劃下其他研究主題的申請承辦安排,歡迎有意申請C4計劃資助的機構瀏覽基金網頁,以了解策略性主題委託項目資助計劃(C計劃)的最新發展。
申請機構有責任按需要就研究項目向有關監管機構申請核准/證明(包括與倫理及/或存取第三方資料相關的批准等)。如在截止申請日期前仍未取得有關批准,申請機構應在申請表格中說明有關申請的計劃和進度。如有關項目獲批准,申請機構應在12個星期內(或基金指明的時間)提交有關批准/證明。如未能按時提交,將被視作放棄基金的資助。此外,申請機構須確保所獲得的有關批准/證明與基金所批核的項目名稱相同,且有關批准所包括的研究方案內容必須與提交予基金審批的內容一致。
為配合落實《中醫藥發展藍圖》及中醫藥發展相關政策,獲委託機構須在2026年4月至2028年3月期間(為期2年內)完成獲委託項目。如因任何原因,獲委託機構未能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則須獲得政府及委員會另行同意。
一般而言,申請機構須遵從C4a項目執行時間表,如申請機構在申請階段時對C4a項目執行時間表有任何修訂建議,可於項目申請表格内自行建議修訂及/或訂明其他可量化的里程碑。任何上述修訂皆須在項目申請表格提出充分和合理的原因以供執行機構/工作小組/委員會/政府考慮。
C4a項目所列之成果交付均為最低要求,但同時鼓勵項目團隊爭取交付具更大影響力的成果。
C4a項目未有於指定的期刊上投稿或發表學術文章的要求,但項目團隊須在項目執行期內在收錄於Journal Citation Reports 的期刊上投稿或發表不少於3份原創性學術文章,包括系統性文獻綜述、焦點小組及公開諮詢會議報告,及德爾菲研究報告。
項目統籌人須為申請機構的僱員,由項目團隊其中一人擔任,負責監督獲委託項目的運作及推行,並作為聯絡人及回應政府、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所有提問。如有需要,項目統籌人須應邀出席匯報進度的會議。
項目共同統籌人須為所屬機構的僱員,人數則沒有限制,須協助並與項目統籌人共同統籌及執行項目。
原則上,項目團隊的組成並沒有人數或地域相關的限制。申請機構可根據項目要求及研究需要,邀請具備相關專業資歷和經驗的人員參與。在提交申請時,申請機構須清楚說明各成員在項目中的工作崗位、主要職責和加入項目團隊的理據,並提供其人員的履歷,以供審批時評估其專業性與合適性。
有關C4a項目小組成員的要求,請參閱「C4a項目申請資助指引」附件一C4a項目要求及安排。
申請必須由一個合資格機構提出。原則上,申請機構收到「獲批准」的申請結果後,執行機構將安排與其簽訂正式資助協議。考慮到項目鼓勵以跨院校合作模式進行,簽訂正式資助協議的安排或因應參與項目的合作院校的要求而作出調整。
只有申請機構可按需要申請「行政支援撥款」,以涵蓋申請機構在不同範疇與推行獲委託項目有直接關係的中央行政支援開支。
獲委託項目的「行政支援撥款」建議資助上限為獲委託項目總開支或實際項目開支(未計及行政支援撥款之前,以較低者為準)的 10%。「行政支援撥款」的最終發放金額將根據項目的實際開支作出調 整,而項目的最高可獲資助上限不變。
根據C4a項目「申請資助指引」附件一「研究設計」的要求,獲委託機構須進行系統性文獻綜述,總結過去十年(以開始項目開展期計算)海內外已發表有關中醫師核心能力框架,繼而參考海內外中醫以外醫護專業(最少須包括西醫、護士、藥劑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醫務化驗師、放射技師及醫務社工)最新發表的核心能力要求(如適用),補充香港中醫在執業前應掌握的現代醫學知識及跨專業協作能力,草擬成香港中醫師核心能力框架,以及香港中醫執業前培訓階段各能力領域的特徵描述初稿(初稿)。
根據有關的要求,獲委託機構在進行系統性文獻綜述時,文獻的語言不受限制,需納入海內外相關的文獻。
考慮到焦點小組須因應不同議題需要(例如純中醫教學部分、與西醫知識相關的跨專業協作教學部分及其他跨專業協作教學部分)邀請具備相關資歷專家參與,原則上小組討論的形式不設限制。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時,可一併提供建議焦點小組名單、後備名單及相關資料,包括履歷、所屬機構名稱、專業領域等予執行機構/工作小組/委員會/政府考慮。
公開諮詢會議的目的是向業界匯報研究項目進度,促進業界對中醫師核心能力工作的認識,共同參與制訂工作,並就每次焦點小組討論的意見進行業界諮詢,凝聚業界共識,因此必須以實體形式進行,最少邀請項目建議的焦點小組相關資歷人士等持份者參與,並必須於報名時或參會前簽署參與研究的知情同意書。
焦點小組討論旨在補充海內外相關議題專家及本地相關醫護專業業界的意見和建議,因此不限於本港的專家參與,項目團隊須因應不同議題需要(例如純中醫教學部分、與西醫知識相關的跨專業協作教學部分及其他跨專業協作教學部分)邀請具備相關資歷專家參與。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時,可一併提供建議焦點小組名單、後備名單及相關資料,包括履歷、所屬機構名稱、專業領域等予執行機構/工作小組/委員會/政府考慮。
申請機構須根據C4a項目的要求擬訂焦點小組名單及後備名單,並於提交申請時連同焦點小組成員的履歷、所屬機構名稱、專業領域等相關資料一併提交,以供審批時評估項目的可行性。
公開諮詢會議的目的是向業界匯報研究項目進度,促進業界對中醫師核心能力工作的認識,共同參與制訂工作,並就每次焦點小組討論的意見進行業界諮詢,凝聚業界共識。原則上參與會議人數不設限制,但必須邀請建議的焦點小組相關資歷人士等持份者參與,並確保會議具均衡的參與,及諮詢意見的廣泛性及代表性。
在第一步系統性文獻綜述所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焦點小組討論及公開諮詢會議將可補充海內外相關議題專家及本地相關醫護專業業界的意見和建議,並按香港醫療系統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在地化調整,構建出香港中醫師核心能力框架,以及香港中醫執業前培訓階段各能力領域的特徵描述第一版(第一版)。
德爾菲法(Delphi technique)及RAND/UCLA 共識法(RAND/UCLA appropriateness method)是C4a項目建議的共識建立法,兩者皆是嚴謹的共識建立方法,在國際上得到廣泛使用。如申請機構在申請階段時對專家共識的建立方法另有建議,可於項目申請表格内自行建議並提出充分和合理的原因以供執行機構/工作小組/委員會/政府考慮。
未有相關的要求,但在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的研究都是透過進行2–3 輪的問卷調查,達至穩定的共識。建議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時擬訂達至共識標準所需的問卷調查次數,並提出充分和合理的原因以供執行機構/工作小組/委員會/政府考慮。
申請機構須根據C4a項目的要求擬訂專家小組名單及後備名單,並於提交申請時連同專家小組成員的履歷、所屬機構名稱、專業領域等相關資料一併提交,以供審批時評估項目的可行性。
考慮到研討會必須有不少於300人參與,形式可以實體為主,配合線上模式,邀請未能親身出席的內地及國際中醫藥教育專家參與。
舉行區域性學術研討會的目的是發布、交流及推廣本研究項目產出的共識方案,並匯聚國家及國際中醫藥教育專家與香港中醫藥業界共同討論實踐共識方案的方向,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助提升研究的質素及影響力。申請機構須擬訂發布、交流及推廣的方案,以及具體工作執行計劃,連同申請表格一併提交,以供審批時評估項目的可行性。
申請機構如有需要與其他機構合作推展項目,可在申請表格表明屬意「合作機構」的名稱及提供理據,並將有關採購程序(詳見申請資助指引第3.7條)的報價/標書等一併提交,讓執行機構作全面審視。就邀請「合作機構」參與,須遵從以下4個原則及要求:
如「合作機構」在項目中將收取任何費用,申請機構須在提交申請前,進行有關採購程序(詳見申請資助指引第3.7條)並將報價/標書等一併提交,以及在申請表格表明屬意的「合作機構」名稱。
如屬意的「合作機構」並不是投標中價格最低的,申請機構須說明原因。若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時已得悉採購程序與規定有差異,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在申請階段取得執行機構的事先批准。
若申請機構在遞交申請時並未有屬意的「合作機構」,可在提交申請時先留空有關部分,待項目成功獲得批核後,再根據採購程序敲定最終的「合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