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醫藥規管制度 - 中醫藥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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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醫藥規管制度

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 - 中醫藥規管法例

香港中醫規管制度

根據《中醫藥條例》的規定,“作中醫執業”或“以中醫方式行醫”是指以下任何行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
(i) 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任何疾病的症狀;
(ii) 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及
(iii) 調節人體機能狀態,而“中醫執業”亦須據此解釋。
目前只有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醫執業。

根據《中醫藥條例》,任何人士如欲成為註冊中醫,必須參加由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舉辦的執業資格試,取得合格後,才可申請註冊。申請參加中醫執業資格試的人必須已圓滿地完成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認可的中醫執業訓練本科學位課程,或與該課程相當的課程。

香港中藥規管制度

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 重要資訊 

根據《中醫藥條例》,“中藥材”是指《中醫藥條例》附表1 及 附表2 內指明的中藥材。

根據《中醫藥條例》,“中成藥”指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
一、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
(i) 任何中藥材;或
(ii)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
二、配製成劑型形式;及
三、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

中藥商發牌制度

凡任何人士欲經營中藥材零售、中藥材批發、中成藥批發或中成藥製造,均必須向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申領有關牌照,待獲發有關牌照後,方可經營其業務。

中成藥註冊制度

《中醫藥條例》第119條訂明任何人不得銷售、進口或管有未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中成藥。

《中醫藥條例》第143及144條訂明任何人不得銷售或管有未附上標籤或說明書的中成藥。有關標籤及說明書的詳情可參閱《中藥規例》第26至28條

中藥進出口管制

根據法例規定,進/出口載列於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屬法例A《進出口(一般)規例》附表1及2內的中成藥及36種中藥材(包括《中醫藥條例》訂明的31種附表1中藥材及5種附表2的中藥材(凌霄花;製川烏;製草烏;威靈仙和龍膽),須受簽證管制。凡進/出口此等物品,必須事先向衞生署申領相關的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


除了《中醫藥條例》外,本港還有其它與中藥有關的法例,例如: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就藥物包括中成藥是否適宜供人使用或是否附有虛假標籤作出管制;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就藥物含有西藥成分所作出的管制。中成藥不可含有西藥成分;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
就藥物包括中成藥的廣告宣傳作出管制;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就偽藥及作出虚假說明方面的規管;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
就中成藥含有瀕危物種的成分作出管制。詳情可參閱漁農自然護理署的《保護瀕危物種─傳統中藥》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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