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計劃主要為合資格的中藥材批發商和零售商提供財政支援添置相關設備,以提升業界在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時的效率和安全性,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中醫藥服務。
申請資格
計劃的資助對象#為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所發出的中藥材批發或中藥材零售牌照的持有人。考慮到業界的需要,個人開設的中藥材零售商或中藥材批發商會優先予以資助。
#基金委員會會視乎情況調整資助對象及資助範圍。
項目範圍
申請機構必須申請添置本計劃「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內的項目類別。
「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註1
|
A4-A「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註2
|
A4-A-01
|
倉庫檢測和調節溫度及濕度的設施:如環境監測控制管理系統、空調機、溫濕度計、抽濕機、警報系統等
|
A4-A-02
|
倉庫通風和避免陽光直射的設施
|
A4-A-03
|
倉庫防蟲、防鼠、防潮、防霉和防火等設施:如擋鼠板、捕鼠器、滅蠅器等
|
A4-A-04
|
冷藏設施及設備
|
A4-A-05
|
防止混亂和交叉污染的設施及設備
|
A4-A-06
|
藥斗或其他藥材貯存設備
|
A4-A-07
|
可供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下附表1藥材獨立存放的設施(此項適用於經營附表1 藥材的中藥材批發商或零售商)
|
A4-B其他設備
|
A4-B-01
|
倉庫照明設施
|
A4-B-02
|
保持處所衞生的工具及設備註3
|
A4-B-03
|
運貨工具及設備:如手推車、唧車等
|
A4-B-04
|
為防止因藥材/飲片的交付和運輸所涉及的一般風險而引致的滲漏和污染的設備
|
A4-B-05
|
鑒別藥材/飲片真偽、優劣或進行日常品質檢查的工具及設備
|
A4-B-06
|
物流管理系統註4:如無線射頻辨識技術、條碼掃描器及條碼、標籤管理系統及標籤打印機等相關硬件
|
A4-B-07
|
藥材的交易紀錄系統註4(包括購買及銷售)
|
A4-B-08
|
配發藥材的紀錄系統註4(只限可進行配發業務的中藥材零售商)
|
A4-B-09
|
炮製藥材的設施及設備
|
A4-B-10
|
調配藥材的工具及設備:如計量器具、搗碎藥材飲片的器具等(只限中藥材零售商)
|
A4-B-11
|
煎藥的設施及設備(只限可進行配發業務的中藥材零售商)
|
註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請不會獲得資助。
註2 若相關設備符合「項目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時的安全性/品質」之資助原則,有關項目最高可獲80%配對資助。
註3 就空氣淨化設備而言,申請人需在申請時提供相關產品說明資料,當中需提及有關型號的空氣淨化技術規格及/或效能。
註4 為配合相關系統的使用,申請人可在計劃下申請資助以購置電腦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電腦)和相關軟件(如作業系統、防毒軟件)。
清單內的硬件設備可因應情況作出更新,並於中醫藥發展基金的網站上公佈(www.CMDevFund.hk)。
申請日期
「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現正接受申請。申請機構全年均可遞交申請,基金執行機構將分批處理申請。申請機構須留意每批申請的截止日期,有關資料將於中醫藥發展基金網站(www.CMDevFund.hk)公布。於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於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同處理。下一輪的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31日,此後執行機構將每約三個月進行一次審批。
申請項目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完成,如項目不能夠在12個月內完成,申請機構須提供充分理據,並得到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同意。
資助細節
申請須為香港持牌的中藥材批發商或零售商,申請可包含多於一個軟件或硬件改善項目。每間持牌的中藥材批發商或零售商最多可獲$100,000港元資助。若所購置的項目屬「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及符合「項目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時的安全性/品質」之資助原則(即下文「審批準則」(e)(i)項),有關項目最高可獲實際費用的80%資助,其他項目的資助額為實際費用的一半(50%)。申請機構可以提交多於一次申請,惟執行機構會優先考慮首次提交的申請,而同一申請機構的總資助額上限維持不變。

申請程序
申請機構須向基金執行機構遞交以下文件,提交申請無需繳付任何費用:
(a) 填妥的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可向基金執行機構索取或從網站下載);
(b) 有效商業登記證副本及獨立經營證明,例如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 (NAR1);
(c) 可清楚顯示商戶名稱的門面及店舖內部的照片最少各一張;
(d)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 549 章) 所發出的中藥材批發商牌照/中藥材零售商牌照副本;及
(e)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預計安裝申請設施的平面圖、有關申請設施的技術資料、估計支出的補充文件等)
審批程序
在接獲申請後,基金執行機構會根據審批準則進行初步審核,如有需要,會要求申請機構解釋項目內容或提交補充資料。基金執行機構會將建議批准的項目,交予醫務衞生局批准。如項目申請未能完全符合要求,基金執行機構會向委員會提交評審意見及建議,經委員會討論後將交予醫務衞生局就批准或拒絕申請作最後決定。所需文件齊備後,執行機構約需四個月時間處理申請。有關時間僅供參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項目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請注意: 申請機構須在申請獲批後才購買該設施方可獲得資助。如該設施非於協定期限內購買,均不可獲得資助。)
審批準則
「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的審批準則:
(a) 申請機構資格:
(i) 是否領有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所發出的中藥材批發或中藥材零售牌照;及
(ii)是否持有有效商業登記;
(b) 申請的項目是否於「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內 (如所購置的項目屬「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並符合「項目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時的安全性/品質」之資助原則將獲優先處理);
(c) 受資助的設備或改善項目,是否安裝/設置/存放於申請資助的機構地址之內;
(d) 首次申請本計劃者會作優先考慮;
(e) 涉及中藥材批發商和零售商的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設備資助的申請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原則︰
(i) 項目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時的安全性/品質;或
(ii) 項目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時的效率;或
(iii) 項目能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中醫藥服務;
(f) 申請機構須承諾在項目完成後繼續營運有關中藥材批發或零售有關業務並使用該獲資助的軟件或硬件至少一年。
申請指引及表格
申請指引
對象 |
文件類別 |
下載文件
|
申請機構 |
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A4) 申請資助指引 |
|
申請表格
對象 |
文件類別 |
下載文件
|
申請機構 |
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A4) 申請表格 |
|
申請機構 |
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A4) 發放款項申請表格 |
|
申請表格 - 參考樣本
對象 |
文件類別 |
下載文件
|
申請機構 |
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A4) 申請表格 [參考樣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