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西药相互作用研究项目(C3 计划) - 中医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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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西药相互作用研究项目(C3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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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线上简介会 - 提问及回应摘要

声明

本文件所载之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歧义,一概以有关计划/项目之「申请资助指引」及「项目要求及安排」文件为准。中医药发展基金咨询委员会及执行机构保留更新及修订本文件之权利而不作另行通知。

「推动中西药相互作用研究项目」(C3计划)─ 主题一「中西医电子医疗纪录药物流行病学研究项目」(C3a项目)及主题二「开发中西药相互作用临床指南编制方法的研究项目」(C3b项目)

申请及审批流程

申请审批程序如何?

在接获申请后,执行机构会根据审批准则进行初步审阅。执行机构会将初步审批意见提交予评审小组及中医药发展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会)讨论,而医务卫生局将就批准或拒绝申请作最后决定。

是否可以以英文填写申请交件?

根据现阶段公布的相关文件,基金原则上期望申请机构以中文填写申请表格。详细研究计划书则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写。

本次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星期日),是否可以考虑延长申请期限,为申请机构提供更充裕的准备时间?

目前基金暂无计划延长申请期限。

C3项目要求获委托机构须在2025年11月至2027年10月期间完成研究项目,以配合香港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进度。

如有需要,基金在考虑各项因素后,将适时厘定申请截止日期。有关C3项目的任何调整,包括申请安排和细节以及申请期限等,均以基金网站的最新公布为准。

申请人是否需要出席评审会议,向各委员讲解申请内容并解答提问?

委员会将在截止申请日期后进行审批。若有需要,委员会或将邀请申请机构的代表出席评审小组或委员会会议为申请项目作简要介绍,或解答各委员的提问,申请机构宜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申请经委员会审议后,通知申请结果需要多长时间?

视乎申请数量及质量,基金将尽快就各申请进行讨论及审批,并尽早通知申请机构,现阶段目标于2025年10月公布获委托项目。一般而言,基金执行机构将在委员会完成审议并作出决定后2至4星期内,通知申请机构审批的结果。

审批结果是否分为「获批准」及「不获批准」两类别?是否有「有条件批准」的可能?

原则上,在审批完成后基金将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委托,「获批准」项目将获委托,「不获批准」项目将不获委托。但如委员会认为某申请项目的设计或安排上需要调整,或会以「有条件批准」方式通知申请机构,要求作出相应修改后再正式签署协议。

申请机构是否可就「不获批准」的申请项目重新提交申请?

C计划将根据需要公开邀请机构就某个特定主题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申请。一经完成审批并挑选合适机构执行项目后,一般不会再邀请新一轮申请。

申请机构收到「获批准」的申请结果后,有什么需要跟进?是否可以立即开始项目?是否可以立即为项目进行相关的采购及招聘?

根据「C3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第3.6.1条,获委托机构须于签订正式协议后开展获委托项目,于正式协议签订前开展的项目内容将不获承认。

申请机构可否同时申请C3a及C3b项目?

如申请机构同时就C3a及C3b项目提交申请表格,评审委员会将评估其同时执行多于一个获委托项目的能力;因此,申请机构须说明其同时执行多于一个获委托项目的可行性。

如申请机构为大学,同一位教授可否同时申请C3a及C3b项目?

原则上,同一位大学教授可以同时提交C3a和C3b项目的申请。评审委员会将对其同时执行多个获委托项目的能力进行评估。因此,该教授需详细说明其在同时执行多个项目方面的可行性,以及其在各个项目团队中所担任的角色。

C3a及C3b项目分别会批出多少个项目?

原则上 C3a及C3b项目各自仅会批出一个项目。

申请表、履历及研究计划书是否必须以中文填写及撰写,不能以英文填写及撰写?

基金原则上期望申请机构以中文填写申请表及履历(申请表格附录二),研究计划书则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写。如申请机构认为有需要,亦可附上英文版本的补充资料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提交申请时是否需要同时提交报价?考虑到申请截止日期紧迫,是否可以豁免提交报价?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机构需要提供初步报价以支持预算和支出的合理性。如因时间紧迫而无法提供报价,应提供合理的解释,并在情况许可时尽快补交。报价有助于说明预算的合理性,对审批过程有一定帮助。即使项目在未有提供完整报价的情况下获批,基金也会有后续程序确认预算的准确性,并可能在最终协议签署前要求申请机构对项目预算金额进行调整。在项目执行期间,申请机构须遵循申请资助指引3.7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包括取得报价。

项目要求及细节

留意到本次简介会介绍C3a及C3b项目,是否还有其他的研究主题可供申请?

C3计划的全称为「推动中西药相互作用研究项目」,旨在促进中西药相互作用领域的研究和国际合作,以配合落实《行政长官2024年施政报告》提出探索应用大数据、推动中西药相互作用的国际研究合作及发掘更多具临床意义的证据,推动中医药国际化的政策措施。首阶段先推出C3a及C3b项目。

委员会将考虑有关政策发展以及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推出其他研究主题项目。基金将适时透过策略性主题委托项目资助计划(C计划)的推广及宣传公布有关消息。

研究项目正式开展前是否必须取得相关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申请机构有责任按需要就研究项目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核准/证明(包括与伦理及/或存取第三方资料相关的批准等)。如在截止申请日期前仍未取得有关批准,申请机构应在计划书中说明有关申请的计划和进度。如有关项目获批准,申请机构应在12个星期内(或基金指明的时间)提交有关批准/证明。如未能按时提交,将被视作放弃基金的资助。此外,申请机构须确保所获得的有关批准/证明与基金所批核的项目名称相同,且有关批准所包括的研究方案内容必须与提交予基金审批的内容一致。

获委托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何?数量是否设限?

根据C3a及C3b项目的「项目要求及安排」文件丙部分的(a)项规定,每个获委托项目的资助金额上限为港币 400 万元。原则上 C3a及C3b项目各自仅会批出一个项目。

项目执行时期必须在2025年11月至2027年10月期间(为期2年内)完成?是否可以考虑延迟开展?或延长执行时间?

为配合香港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进度,获委托机构须在2025年11月至2027年10月期间(为期2年内)完成C3a/C3b项目。如果获委托机构有特别原因未能于指定期限内完成,或须延迟开展项目,或须延长项目执行时间,可向委员会作出申请,并请说明原因及附上相关资料,委员会会按情况作出特别考虑。

C3a 及C3b项目所列之成果交付标准是否为最低要求?

C3a 及C3b项目所列成果交付均为最低要求,但同时鼓励项目团队争取交付具更大的影响力的成果。

成果交付要求的学术文章是否需要投稿或发表于指定的期刊上?

项目团队须在项目完结前在收录在Journal Citation Reports 的期刊上,投稿或发表符合C3a及C3b项目指定要求及数目的原创性学术文章。具体要求可参阅基金网站上载的C3a及C3b项目要求及安排文件。

研究成果是否需要于指定的地区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发表?

基金没有要求项目成果必须于指定的学术会议中发表,但有关学术会议须在地区或国际上具代表性。举例而言,项目团队可考虑在以下的会议发表研究成果:

  • Meeting of Consortium for Globaliz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CGCM)
  • The Good Practic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GP-TCM) Research Association Congress
  •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Traditional, Complementary and Integrative Medicine Research (ICCMR)
  •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Integrative Medicine and HealthWorld Congress of Nephrology
  •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hinese Nephrologists
  • Annual Scientific Congress Hong Kong College of Cardiology
C3a项目能否将香港的数据与其他国家的数据进行比较?抑或仅限于分析香港的数据?

C3a项目主要聚焦于分析香港的数据。若申请机构在满足此要求之外,还能获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数据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及研究,基金在作出审批时会一并考虑。然而,申请机构须注意数据安全以及数据使用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跨境数据使用中涉及的私隐和安全性问题。因此,申请机构须在计划书中详细说明相关数据的管理方式,包括如何处理香港以外地区与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等,以供基金考虑。

C3a项目是否需对特定专科的所有疾病类型的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整理,抑或可仅针对特定疾病的数据进行分析?

C3a项目主要针对中西医电子医疗纪录中的药物流行病学研究,并没有限定就特定专科或疾病类型进行研究。项目研究重点在于临床数据的相关性和价值。申请机构应在计划书中详细说明所探讨的学术或临床问题、预期的临床影响及其对推动未来中西医协作服务的帮助,强调所研究问题的临床价值。

C3b项目所列之成果交付中包括举行一次工作坊宣传推广研究项目成果,该工作坊有没有特定的对象群组?

工作坊预计将向对中西药相互作用研究及应用有兴趣的科研人员、中医师、西医、药剂师及中药专业人员开放,旨在加强对中西药相互作用课题的探讨,并就项目所建构的方法学进行宣传教学,期望未来有关专业人员或机构能依据有关方法,透过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或指南制定的委员会进一步制定中西药相关作用的临床指南(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CPG),并广泛邀请跨领域专家、专病专家及药剂专家等共同参与。

合作事宜

合作机构是否必须为本港注册机构,海外机构是否能成为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的数目是否设有上限?

C3项目设有「合作机构」的安排,让申请机构有机会及按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交申请及推展项目。基金对合作机构的数目并无限制,一般而言,合作机构可以是商业机构、非牟利机构、专上学院或研究机构,但申请机构必须是非牟利机构,而C3a项目的申请机构则须同时符合医院管理局外部索取数据请求行政评估中央小组所订定的要求。申请机构须说明加入合作机构的原因,合作机构如收取项目费用,须按照「C3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第2.3.2段进行有关程序。

基金原则上接纳申请机构加入本地、内地或其他地区合法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机构成为合作机构。如有需要,执行机构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有关「合作机构」的证明或其他资料,以供评审委员会考虑。

更多有关推动中西药相互作用研究项目(C3 计划)之查询:
Telephone Logo (852) 2788 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