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资助合资格机构举办行业培训项目(如培训课程、工作坊及研讨会等)以培养中医药界及相关界别人才、提升业界的专业知识水平、示范行业良好操作的标准及填补市场上现有课程之不足。
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资助合资格机构举办公众教育及行业推广项目(如大型盛事、会议、论坛、展览、比赛、推广活动、及制作出版物、短片及网站#等)以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提高大众对中医药的正确认知及应用,及展示行业的最新发展。
#执行机构保留移除不恰当的内容的权利。
下一轮的「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的申请之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日。
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1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团体、学会或商会等组织2、本地大学及教育机构3)均可提出申请。已成功申请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将不予考虑。
1 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者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2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社团或组织(如专业团体、工商组织或其他行业支援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等。
3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上学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教育机构。
项目可涵盖不同类型的活动,例如:举办培训课程、工作坊、研讨会、论坛、比赛、体验活动、流动展览、展览会、推广会及制作短片、网站#等,以培养中医药业人才、提升业界的专业知识水平、示范行业良好操作的标准并填补市场上现有课程之不足、展示行业的最新发展及提高大众对中医药的认知。
#执行机构保留移除不恰当的内容的权利。
除非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的申请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而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的申请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在2年内完成。
*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项目中,非本地的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必须至少占总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数目的15%,并且来自至少5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须亲身到香港出席活动(线上或录制视频参与不计算在内)。国家及地区的统计方式以联合国官方网页的「标准国家或地区代码」列表为准。
申请机构须向基金执行机构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申请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副本(例如商业登记证、章程或相关文件)及项目详细计划书:
提交申请无须缴付任何费用。在接获申请后,基金执行机构会根据审批准则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基金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由医务卫生局就申请作最后决定。基金执行机构处理申请至申请机构获申请结果通知,时间约为 4 个月。
涉及举办培训课程的申请项目,亦须参考以下审批准则:
在符合资助款项发放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机构会一般于 2 个月内以支票或银行过户方式支付资助款项。
根据项目的执行时间,申请机构可选择不同的资助发放安排:
(i) 如项目的推行时间不超过15个月,执行机构可安排两次(首期及终期)拨款;或
(ii) 如项目的推行时间超过15个月,执行机构可安排三次(首期、中期及终期) 拨款。
就不涉及中期拨款的项目,申请机构须于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及终期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如涉及中期拨款,申请机构须于项目开始第14个月提交中期报告及中期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及终期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如项目不能够在核准执行期内完成,申请机构须提供充分理据,并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同意。有关资助款项发放的相关条件、报告及审计账目的要求,可参考本计划申请资助指引。有关报告的范本亦可于本网站下载。
运作流程如下:
*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5,000,000港元,申请项目中非本地的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必须至少占总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数目的15%,并且来自至少5个国家或地区 ,有关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须亲身到香港出席活动(线上或录制视频参与不计算在内)。国家及地区的统计方式以联合国官方网页的「标准国家或地区代码」列表为准。
申请机构可透过以下方式将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将申请表格及计划书(以MS Word 版本方式),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以PDF 版本方式)一并电邮至enquiry@cmdevfund.hk递交申请,并必须于电邮递交申请后一星期内,把申请表格正本(已签署及盖章)、计划书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获资助项目分享
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获资助项目分享
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1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团体、学会或商会等组织2、本地大学及教育机构3)均可提出申请。只要申请机构合乎上述条件,则可以非牟利组织的身份申请基金。已成功申请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将不予考虑。
1 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者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2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社团或组织(如专业团体、工商组织或其他行业支援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等。
3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上学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教育机构。
行业支援计划全年均接受申请,有关每一轮截止日期,请留意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的消息更新。
可以。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
除非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 B1-1计划项目须于1年内完成,而B1-2计划项目须于2年内完成。
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
除非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B2计划下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须于3年内完成,而其他范畴的项目须于2年内完成。
项目设有不同资助上限:
1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项目中,非本地的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必须至少占总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数目的15%,并且来自至少5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须亲身到香港出席活动(线上或录制视频参与不计算在内)。国家及地区的统计方式以联合国官方网页的「标准国家或地区代码」列表为准。
申请机构如派现任员工或额外增聘人手(待聘员工)以推行申请项目,并把该员工相关的薪金拨入项目预算,申请机构须提供充分理据并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批准。项目统筹人、副项目统筹人及申请机构的委员会委员不能收取项目费用。额外人手开支指的是额外人手的薪金及包含在薪金内的强积金。招聘人手时亦要遵守以下规则:
「行政支援拨款」涵盖申请机构在不同范畴为获资助项目提供中央行政支援的开支1,包括但不限于:(a)办公室租金差饷、水电设施及消耗品购买等费用;(b)资讯科技设施供应及技术支援,如获资助项目额外人手使用机构资讯科技设施所需之资源等;(c)账目管理及财务监察,如聘用获资助项目核数师、处理账目及采购程序所需之资源、银行收费等;(d)人力资源管理,如聘用获资助项目额外人手所需之资源等;(e)获资助项目筹划及管理及质素保证;(f)风险责任管理,包括内部审计、合规程序、保险及补偿申索、处理投诉及管理事件;及(g)宣传推广、公共关系及企业传讯等。
考虑到「行政支援拨款」所涵盖的支出项目在实务操作上或未能个别量化,申请机构无须提供分项开支详情,惟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行政支援拨款」时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有关拨款涵盖的开支范畴;如有关申请获接纳,获资助机构则无须就「行政支援拨款」提交收据或付款单据等文件作审核之用,以期最大化机构的行政便利。
1 在计算「行政支援拨款」时,以下项目会被剔除,包括但不限于:(a)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资助、礼品及津贴(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b)直接支付予合作机构及服务供应商的费用(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c)酬金,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予讲者、导师及义工的酬金(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d)保险保费(惟与项目活动直接有关的第三者保险按情况而定则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e)外聘核数师费用(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f)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或相关配件、装修、维修及保养开支;(g)膳食费用(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以及(h)社交应酬。
不论是申请机构投入项目的资金或项目的其他资金收入(如门票收入),须在申请项目预算中列明,并详细说明其性质及获取收入方式(例如门票销售方式)。相关安排必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而获资助项目的终期拨款额将考虑此收入而作出调整。
不论以任何形式的捐赠及/或赞助,须在申请项目预算中明确说明,并仔细列明捐赠及/或赞助的性质,以及捐赠者及/或赞助者提出的特别要求。
一概不得接受的捐赠及/或赞助,包括:
除非获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不得接受以项目冠名为条件的捐赠及/或赞助。
在未获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书面批准前,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及/或赞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或服务,而获资助项目的终期拨款额将考虑此捐赠及/或赞助而作出调整。
任何与捐赠及/或赞助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宣传、鸣谢等,以及展示捐赠及/或赞助单位的徽标或名字等,均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
建议申请机构以中文填写申请表、履历及撰写计划书。如申请机构以英文填写及递交上述申请资料,执行机构将不会为申请者进行翻译,并直接递交到中医药基金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核。
B1计划的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表格时需一并递交以下文件:
B2计划的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表格时需一并递交以下文件:
申请机构须委任1 名项目统筹人员负责监察推行项目,项目统筹人员必须为申请机构的获授权代表或其雇员,与基金执行机构联络。其职能包括︰
申请机构可透过以下方式将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透过电邮方式提交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及计划书以MS Word 版本方式电邮至enquiry@cmdevfund.hk递交申请,并必须于电邮递交申请后一星期内,把申请表格正本(已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透过邮寄方式提交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正本(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申请机构可考虑是否需要对其申请表格及计划书之内容作出修订,并重新递交申请。重新递交的申请,基金执行机构将按新申请处理。
基金咨询委员会会优先考虑符合优先考虑主题的项目。该项目是一些值得业界关注和优先投入资源的项目。优先考虑主题一般由基金执行机构综合业界意见后,交由基金咨询委员会讨论及支持。优先考虑主题将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基金网站上公布。
有关已获资助项目的资料,请参见基金网站的相关页面https://www.cmdevfund.hk/sc/project-result/。
基金咨询委员会会根据审批准则评审项目,审批准则请参考「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查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2.3条。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控制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首先提及的人士控制,或控制首先提及的人士之人;
(c) 对另一人(「受控制的人」)的「控制」,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控制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控制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幕后董事。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而言,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第 1116 章)第 9 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7条–采购程序。
一般而言,获资助机构于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须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系统(例如易办事)等方式支付整笔款项,并不应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获资助机构应尽量避免因使用个人电子支付方式(例如个人信用卡或八达通等)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而从中获取个人利益(例如赚取积分或回赠等),若然有关情况实属无可避免,获资助机构须使用不会赚取积分或回赠的信用卡或其他电子支付平台付款。
若不慎或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执行机构在处理资助拨款时会扣除获资助机构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支付方式的涉及款项。
此外,若获资助机构于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获得商户优惠,执行机构在处理资助拨款时会扣除获资助机构所获得商户优惠的涉及款项。
总括而言,获资助机构就获资助项目最终可获的资助金额,会因为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付款或者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获得商户优惠影响而作出调整。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中(B1-2计划)的内容、教材、推广材料及出版物(不论实体印刷或电子版本)等的知识产权属获资助机构拥有,然而获资助机构须向基金执行机构提交整套项目所涉的内容、教材、推广材料及出版物等(不论实体印刷或电子版本),以作记录及存档,并交由基金执行机构上载至基金网站,以供公众查阅。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 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5.3条。
获资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载列的所有条款审慎执行获资助项目。任何项目或资助协议的修订、更改、增补项目详情或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状况、联络人资料、管理架构、项目统筹人或副统筹人、项目推行时间、宣传项目性质、项目范围、财政预算、项目开始或完成日期的更改等,必须事先获取基金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获资助机构必须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供基金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考虑。
按照项目的推行时间,获资助机构可选择完成项目后报销项目开支或分期获得拨款。资助安排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3.3条。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一年内完成,获资助机构需提供充分理据,并得到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申请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从业人员的反馈,就其已完成的B1-1计划培训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适度优化后,再次向基金提交申请以重办相关培训课程。申请机构须在新申请的计划书中,详细说明相关培训项目的市场需求及优化项目内容的理据。
培训课程的对象须为现时在香港从事中医药或相关行业的人员,包括中医药以外的其他医疗专业人员,以及正在接受不同医疗专业人员培训的在学学生。
对于个别申请资助的项目,建议申请机构详细列明项目/活动具体内容及每项预算支出的明细和相关理据,基金咨询委员会会就项目个别审议,决定是否予以资助。一般而言,申请机构必须连同有支出分项的详细财政预算作为支持。只有在项目推行期内与项目直接有关和在核准项目建议书中所陈述的开支,才可获得资助。资助运用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1.3条。
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项目中,非本地的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必须至少占总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数目的15%,并且来自至少5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须亲身到香港出席活动(线上或录制视频参与不计算在内)。国家及地区的统计方式以联合国官方网页的「标准国家或地区代码」列表为准。
一般而言,「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审批时间与其他B1-2计划的申请相同,执行机构将分批次审阅,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次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将于基金网页(www.CMDevFund.hk)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将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并处理。
然而,考虑到筹办国际性或区域性中医药大型活动或涉及与不同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合作以及与多方的协调,申请机构可按实际需要,在递交申请时标明要求加快处理审批其「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并同时提供充份的理由,说明加快处理的必要性。是否受理有关加快处理的申请取决于申请机构所提供的理由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