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教育与跨专业培训相关研究项目(C4计划) - 中医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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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教育与跨专业培训相关研究项目(C4计划)

C4

2026年1月23日线上简介会 - 提问及回应摘要

声明

本文件所载之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歧义,一概以「C4a项目申请资助指引」为准。中医药发展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保留更新及修订本文件之权利而不作另行通知。

申请及审批流程

已获委托推行C计划下其他项目的机构是否可就C4a项目递交申请?

原则上,已获委托推行C计划下其他项目的机构可就C4a项目提交申请。就每个申请,基金将根据既定的审批准则进行审阅。如申请机构已获基金委托推行C计划下其他项目,委员会将评估其同时执行多于一个获委托项目的能力;因此,申请机构须于申请阶段说明其同时执行多于一个获委托项目的可行性。

申请审批程序如何?

在接获申请后,执行机构将根据审批准则进行初步审核,并把初审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最终由医务卫生局就批准或拒绝申请作决定。

是否可以以英文填写申请交件?

申请机构可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申请表格及履历,无论选用何种语言,基金将采用同一评审标准进行审核。

申请人是否需要出席评审会议,向各委员讲解申请内容并解答提问?

委员会将在截止申请日期后进行审批。若有需要,委员会或将邀请申请机构的代表出席评审会议,为申请项目作简要介绍,或解答各委员的提问,申请机构宜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委托项目的遴选是否以投标形式进行,并以价低者得作最终的决定?

C计划的全称为策略性主题委托项目资助计划,是按委托的形式处理有关申请,而并非以投标形式进行遴选。申请项目的评审将根据C4a项目的评审准则进行,当中申请项目的成本效益亦是评审准则之一,以确保资助得到善用。

申请经委员会审议后,通知申请结果需要多长时间?

视乎申请数量及质量,基金将尽快就各申请进行讨论及审批,并尽早通知申请机构,现阶段目标于2026年第一季公布获委托项目。一般而言,基金执行机构将在委员会完成审议并作出决定后2至4星期内,通知申请机构审批的结果。

审批结果是否分为「获批准」及「不获批准」两类别?是否有「有条件批准」的可能?

原则上,在审批完成后基金将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委托,「获批准」项目将获委托,「不获批准」项目将不获委托。但如委员会认为某申请项目的设计或安排上需要调整,或会以「有条件批准」方式通知申请机构,要求作出相应修改后再正式签署协议。

申请机构收到「获批准」的申请结果后,有什么需要跟进?是否可以立即开始项目?是否可以立即为项目进行相关的采购及招聘?

申请机构收到「获批准」的申请结果后,执行机构将安排与其签订正式资助协议,于获批项目开始日期前开展的委托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因开展相关项目内容所招致之实际开支)将不予承认。

申请机构是否可就「不获批准」的申请项目重新提交申请?

C计划将根据需要公开邀请机构就某个特定主题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申请。一经完成审批并挑选合适机构执行项目后,一般不会再邀请新一轮申请。

获委托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何?项目数量是否设限?

C4a项目的资助金额上限为港币450万元,原则上不会批出多于一个申请项目。

若申请机构是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团体、学会或商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团体、学会或商会等组织、本地大学及教育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C4a项目鼓励以跨院校合作模式进行,但申请必须由一个合资格机构提出。有关C4a项目小组成员的要求,请参阅「C4a项目申请资助指引」附件一C4a项目要求及安排。

项目要求及安排

留意到本次简介会仅介绍C4a项目,是否还有其他的研究主题可供申请,而现有主题会否有下一轮申请的安排?

C4a项目为C4计划下首个研究项目,对应《中医药发展蓝图》目标3「引领中医专业发展」以及行动3.1「提升中医专业能力标准,推行以能力为本的中医教育」,资助行业进行研究,以构建符合本地需求的中医师核心能力标准,为中医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及专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就C4a项目而言,原则上不会再邀请新一轮申请。

基金将适时公布C4计划下其他研究主题的申请承办安排,欢迎有意申请C4计划资助的机构浏览基金网页,以了解策略性主题委托项目资助计划(C计划)的最新发展。

研究项目正式开展前是否必须取得相关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申请机构有责任按需要就研究项目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核准/证明(包括与伦理及/或存取第三方资料相关的批准等)。如在截止申请日期前仍未取得有关批准,申请机构应在申请表格中说明有关申请的计划和进度。如有关项目获批准,申请机构应在12个星期内(或基金指明的时间)提交有关批准/证明。如未能按时提交,将被视作放弃基金的资助。此外,申请机构须确保所获得的有关批准/证明与基金所批核的项目名称相同,且有关批准所包括的研究方案内容必须与提交予基金审批的内容一致。

项目的执行日期必须在2026年4月至2028年3月(为期2年内)完成项目?

为配合落实《中医药发展蓝图》及中医药发展相关政策,获委托机构须在2026年4月至2028年3月期间(为期2年内)完成获委托项目。如因任何原因,获委托机构未能于指定期限内完成,则须获得政府及委员会另行同意。

有关须遵从C4a项目执行时间表的要求,是否容许提出调整建议?

一般而言,申请机构须遵从C4a项目执行时间表,如申请机构在申请阶段时对C4a项目执行时间表有任何修订建议,可于项目申请表格内自行建议修订及/或订明其他可量化的里程碑。任何上述修订皆须在项目申请表格提出充分和合理的原因以供执行机构/工作小组/委员会/政府考虑。

C4a项目所列之成果交付是否为最低要求?

C4a项目所列之成果交付均为最低要求,但同时鼓励项目团队争取交付具更大影响力的成果。

成果交付要求的学术文章是否需要投稿或发表于指定的期刊上?

C4a项目未有于指定的期刊上投稿或发表学术文章的要求,但项目团队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在收录于Journal Citation Reports 的期刊上投稿或发表不少于3份原创性学术文章,包括系统性文献综述、焦点小组及公开咨询会议报告,及德尔菲研究报告。

项目统筹人及项目共同统筹人的职责为何?

项目统筹人须为申请机构的雇员,由项目团队其中一人担任,负责监督获委托项目的运作及推行,并作为联络人及回应政府、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所有提问。如有需要,项目统筹人须应邀出席汇报进度的会议。

项目共同统筹人须为所属机构的雇员,人数则没有限制,须协助并与项目统筹人共同统筹及执行项目。

可否邀请内地/其他地区的专家/人员加入项目团队?

原则上,项目团队的组成并没有人数或地域相关的限制。申请机构可根据项目要求及研究需要,邀请具备相关专业资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在提交申请时,申请机构须清楚说明各成员在项目中的工作岗位、主要职责和加入项目团队的理据,并提供其人员的履历,以供审批时评估其专业性与合适性。

有关C4a项目小组成员的要求,请参阅「C4a项目申请资助指引」附件一C4a项目要求及安排。

签订正式资助协议的安排如何?是否由申请机构与执行机构签订?

申请必须由一个合资格机构提出。原则上,申请机构收到「获批准」的申请结果后,执行机构将安排与其签订正式资助协议。考虑到项目鼓励以跨院校合作模式进行,签订正式资助协议的安排或因应参与项目的合作院校的要求而作出调整。

申请机构及参与项目的合作机构是否可同时申请「行政支援拨款」?有关拨款金额为何?

只有申请机构可按需要申请「行政支援拨款」,以涵盖申请机构在不同范畴与推行获委托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中央行政支援开支。

获委托项目的「行政支援拨款」建议资助上限为获委托项目总开支或实际项目开支(未计及行政支援拨款之前,以较低者为准)的 10%。 「行政支援拨款」的最终发放金额将根据项目的实际开支作出调 整,而项目的最高可获资助上限不变。

第一步 - 系统性文献综述

「系统性文献综述」是否有指定的要求,如检索文献检索时长及/或时期、文献语言等?

根据C4a项目「申请资助指引」附件一「研究设计」的要求,获委托机构须进行系统性文献综述,总结过去十年(以开始项目开展期计算)海内外已发表有关中医师核心能力框架,继而参考海内外中医以外医护专业(最少须包括西医、护士、药剂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医务化验师、放射技师及医务社工)最新发表的核心能力要求(如适用),补充香港中医在执业前应掌握的现代医学知识及跨专业协作能力,草拟成香港中医师核心能力框架,以及香港中医执业前培训阶段各能力领域的特征描述初稿(初稿)。

根据有关的要求,获委托机构在进行系统性文献综述时,文献的语言不受限制,需纳入海内外相关的文献。

第二步 - 焦点小组讨论及公开咨询会议

焦点小组讨论及公开咨询会议能否以线上或混合形式举行?

考虑到焦点小组须因应不同议题需要(例如纯中医教学部分、与西医知识相关的跨专业协作教学部分及其他跨专业协作教学部分)邀请具备相关资历专家参与,原则上小组讨论的形式不设限制。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可一并提供建议焦点小组名单、后备名单及相关资料,包括履历、所属机构名称、专业领域等予执行机构/工作小组/委员会/政府考虑。

公开咨询会议的目的是向业界汇报研究项目进度,促进业界对中医师核心能力工作的认识,共同参与制订工作,并就每次焦点小组讨论的意见进行业界咨询,凝聚业界共识,因此必须以实体形式进行,最少邀请项目建议的焦点小组相关资历人士等持份者参与,并必须于报名时或参会前签署参与研究的知情同意书。

焦点小组讨论是否只限于本港的专家参与?

焦点小组讨论旨在补充海内外相关议题专家及本地相关医护专业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不限于本港的专家参与,项目团队须因应不同议题需要(例如纯中医教学部分、与西医知识相关的跨专业协作教学部分及其他跨专业协作教学部分)邀请具备相关资历专家参与。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可一并提供建议焦点小组名单、后备名单及相关资料,包括履历、所属机构名称、专业领域等予执行机构/工作小组/委员会/政府考虑。

在提交申请时,是否须一并提交焦点小组名单?

申请机构须根据C4a项目的要求拟订焦点小组名单及后备名单,并于提交申请时连同焦点小组成员的履历、所属机构名称、专业领域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以供审批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公开咨询会议的参与人数及代表性有没有最低要求?

公开咨询会议的目的是向业界汇报研究项目进度,促进业界对中医师核心能力工作的认识,共同参与制订工作,并就每次焦点小组讨论的意见进行业界咨询,凝聚业界共识。原则上参与会议人数不设限制,但必须邀请建议的焦点小组相关资历人士等持份者参与,并确保会议具均衡的参与,及咨询意见的广泛性及代表性。

在第一步系统性文献综述所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焦点小组讨论及公开咨询会议将可补充海内外相关议题专家及本地相关医护专业业界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香港医疗系统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在地化调整,构建出香港中医师核心能力框架,以及香港中医执业前培训阶段各能力领域的特征描述第一版(第一版)。

第三步 - 建立专家共识

专家共识的建立方法是否只限于德尔菲法(Delphi technique)或RAND/UCLA 共识法(RAND/UCLA appropriateness method)?

德尔菲法(Delphi technique)及RAND/UCLA 共识法(RAND/UCLA appropriateness method)是C4a项目建议的共识建立法,两者皆是严谨的共识建立方法,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使用。如申请机构在申请阶段时对专家共识的建立方法另有建议,可于项目申请表格内自行建议并提出充分和合理的原因以供执行机构/工作小组/委员会/政府考虑。

就进行多少轮问卷调查是否有指定的要求?

未有相关的要求,但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透过进行2–3 轮的问卷调查,达至稳定的共识。建议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拟订达至共识标准所需的问卷调查次数,并提出充分和合理的原因以供执行机构/工作小组/委员会/政府考虑。

在提交申请时,是否须一并提交专家小组名单?

申请机构须根据C4a项目的要求拟订专家小组名单及后备名单,并于提交申请时连同专家小组成员的履历、所属机构名称、专业领域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以供审批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第四步 - 发布、交流及推广第三步所产出的共识方案

区域性学术研讨会是否必须以实体形式举行?

考虑到研讨会必须有不少于300人参与,形式可以实体为主,配合线上模式,邀请未能亲身出席的内地及国际中医药教育专家参与。

提交申请时是否需要一并提交发布、交流及推广的方案?

举行区域性学术研讨会的目的是发布、交流及推广本研究项目产出的共识方案,并汇聚国家及国际中医药教育专家与香港中医药业界共同讨论实践共识方案的方向,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助提升研究的质素及影响力。申请机构须拟订发布、交流及推广的方案,以及具体工作执行计划,连同申请表格一并提交,以供审批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合作事宜

除项目要求指明的三间提供中医执业前培训课程的本港大学中医(药)学院外,可否邀请其他机构参与推展项目?如可以,合作机构是否必须为本港注册机构,海外机构能否成为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的数目是否设有上限?

申请机构如有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推展项目,可在申请表格表明属意「合作机构」的名称及提供理据,并将有关采购程序(详见申请资助指引第3.7条)的报价/标书等一并提交,让执行机构作全面审视。就邀请「合作机构」参与,须遵从以下4个原则及要求:

  1. 申请必须由一个合资格机构提出,在申请表格内可指明「合作机构」,数目及所在地域不设限制。 「合作机构」可为「非牟利组织」或「专上学院」等;
  2. 申请机构须说明加入「合作机构」之原因,如有需要,执行机构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有关「合作机构」的证明或其他资料;
  3. 如「合作机构」并不是投标中价格最低的,申请机构须说明原因。若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已得悉采购程序与规定有差异,必须提供充分理据及在申请阶段取得执行机构的事先批准;及
  4. 在递交申请时并未有属意的「合作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时先留空有关部分,待项目成功获得批核后,再根据采购程序敲定最终的「合作机构」。
提交申请时是否需要同时提交合作机构的报价?考虑到申请截止日期紧迫,是否可以豁免提交报价?

如「合作机构」在项目中将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机构须在提交申请前,进行有关采购程序(详见申请资助指引第3.7条)并将报价/标书等一并提交,以及在申请表格表明属意的「合作机构」名称。

如属意的「合作机构」并不是投标中价格最低的,申请机构须说明原因。若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已得悉采购程序与规定有差异,必须提供充分理据及在申请阶段取得执行机构的事先批准。

若申请机构在递交申请时并未有属意的「合作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时先留空有关部分,待项目成功获得批核后,再根据采购程序敲定最终的「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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