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及香港中医药政策 - 中医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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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及香港中医药政策

香港中医药条例

《中医药条例》 (第549章) 于1999年制定,是现时香港最主要规管中医药的法例。

中医规管法例

根据《中医药条例》的规定,“作中医执业”或“以中医方式行医”是指以下任何行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

  1. 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任何疾病的症状;
  2. 开出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处方;及
  3. 调节人体机能状态,而“中医执业”亦须据此解释。

目前只有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医执业。

中药规管法例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药材”是指《中医药条例》附表1 附表2内指明的中药材。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成药”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
一、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
( i) 任何中药材;或
(ii) 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
二、配制成剂型形式;及
三、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以上重要资讯载自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请 按此转到其网站参阅详细内容。

所载资讯,版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所有,其版权告示请前往网站:
https://www.cmro.gov.hk/html/ b5/notices/notic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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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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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香港注册中医专业守则
《中医药条例》 (第549章)

国内中医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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