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 - 中医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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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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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申请资格

什么机构可申请行业支援计划下的资助项目?私人执业的中医师,本身有很多关于自己的心得甚至研究,这基金可否给予业界个别人士申请?

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1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团体、学会或商会等组织2、本地大学及教育机构3)均可提出申请。只要申请机构合乎上述条件,则可以非牟利组织的身份申请基金。已成功申请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将不予考虑。

1 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者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2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社团或组织(如专业团体、工商组织或其他行业支援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等。

3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上学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教育机构。

申请须知

行业支援计划将于何时截止申请?

行业支援计划全年均接受申请,有关每一轮截止日期,请留意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的消息更新。

同一机构、部门或负责人能否就不同项目,向同一资助计划,提交多于一份的申请?

可以。

项目一般为期多久?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

除非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 B1-1计划项目须于1年内完成,而B1-2计划项目须于2年内完成。

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

除非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B2计划下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须于3年内完成,而其他范畴的项目须于2年内完成。

每项项目的资助上限是多少?

项目设有不同资助上限:

  1.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最高资助额为2,750,000港元
  2. 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最高资助额为2,000,000港元,而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中的「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1 的最高资助额为5,000,000港元
  3. 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最高资助额为2,000,000港元

1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项目中,非本地的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必须至少占总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数目的15%,并且来自至少5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须亲身到香港出席活动(线上或录制视频参与不计算在内)。国家及地区的统计方式以联合国官方网页的「标准国家或地区代码」列表为准。

项目财政预算中的人手薪金是否只计算额外人手开支,并不包括现有人手开支?

申请机构如派现任员工或额外增聘人手(待聘员工)以推行申请项目,并把该员工相关的薪金拨入项目预算,申请机构须提供充分理据并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批准。项目统筹人、副项目统筹人及申请机构的委员会委员不能收取项目费用。额外人手开支指的是额外人手的薪金及包含在薪金内的强积金。招聘人手时亦要遵守以下规则:

  1. 应遵守公开、公平和具竞争性的原则;
  2. 申请机构的任何参与招聘的员工(如招聘委员会成员)需要申报利益;
  3. 家人、亲戚或朋友,则不宜加入甄选的流程;
  4. 申请机构在聘请讲师/作者/专家及项目人手时,应按内部既有的评审制度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基金执行机构保留要求申请机构提供遴选过程细节的权利。
有哪些开支项目是不能获得资助的?
  1. 恒常开支(如现时员工的薪金、租金、装修开支、公共设施费用);
  2. 保险费用(与项目活动直接有关的第三者保险除外);
  3. 社交应酬费用;
  4. 购置固定资产、装修、维修及保养等开支;及
  5. 其他行政开支等。
「行政支援拨款」涵盖哪些开支项目?

「行政支援拨款」涵盖申请机构在不同范畴为获资助项目提供中央行政支援的开支1,包括但不限于:(a)办公室租金差饷、水电设施及消耗品购买等费用;(b)资讯科技设施供应及技术支援,如获资助项目额外人手使用机构资讯科技设施所需之资源等;(c)账目管理及财务监察,如聘用获资助项目核数师、处理账目及采购程序所需之资源、银行收费等;(d)人力资源管理,如聘用获资助项目额外人手所需之资源等;(e)获资助项目筹划及管理及质素保证;(f)风险责任管理,包括内部审计、合规程序、保险及补偿申索、处理投诉及管理事件;及(g)宣传推广、公共关系及企业传讯等。

考虑到「行政支援拨款」所涵盖的支出项目在实务操作上或未能个别量化,申请机构无须提供分项开支详情,惟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行政支援拨款」时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有关拨款涵盖的开支范畴;如有关申请获接纳,获资助机构则无须就「行政支援拨款」提交收据或付款单据等文件作审核之用,以期最大化机构的行政便利。

1 在计算「行政支援拨款」时,以下项目会被剔除,包括但不限于:(a)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资助、礼品及津贴(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b)直接支付予合作机构及服务供应商的费用(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c)酬金,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予讲者、导师及义工的酬金(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d)保险保费(惟与项目活动直接有关的第三者保险按情况而定则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e)外聘核数师费用(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f)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或相关配件、装修、维修及保养开支;(g)膳食费用(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以及(h)社交应酬。

若申请项目有可预计的资金收入,是否需要申报?

不论是申请机构投入项目的资金或项目的其他资金收入(如门票收入),须在申请项目预算中列明,并详细说明其性质及获取收入方式(例如门票销售方式)。相关安排必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而获资助项目的终期拨款额将考虑此收入而作出调整。

若申请项目有可预计的捐赠及/或赞助,是否需要申报?

不论以任何形式的捐赠及/或赞助,须在申请项目预算中明确说明,并仔细列明捐赠及/或赞助的性质,以及捐赠者及/或赞助者提出的特别要求。

一概不得接受的捐赠及/或赞助,包括:

  1. 任何由下列人士或机构提供的捐赠、赞助或广告,或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与其有关联,包括但不限于(i) 与烟草、吸烟产品及其相关产品或其替代品;(ii) 任何与酒精饮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iii) 任何与色情或暴力内容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及
  2. 任何实际、潜在或视为存在利益冲突的捐赠、赞助或广告,或有可能令政府尴尬或损害政府或香港形象或声誉的任何捐赠、赞助或广告。

除非获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不得接受以项目冠名为条件的捐赠及/或赞助。

在未获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书面批准前,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及/或赞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或服务,而获资助项目的终期拨款额将考虑此捐赠及/或赞助而作出调整。

任何与捐赠及/或赞助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宣传、鸣谢等,以及展示捐赠及/或赞助单位的徽标或名字等,均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

申请表、履历及计划书是否必须以中文填写及撰写,不能以英文填写及撰写?

建议申请机构以中文填写申请表、履历及撰写计划书。如申请机构以英文填写及递交上述申请资料,执行机构将不会为申请者进行翻译,并直接递交到中医药基金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核。

申请机构在递交申请表格时,还需同时提交什么资料?

B1计划的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表格时需一并递交以下文件:

  1. 申请机构资格证明文件(例如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社团注册证明书、免税证明书、章程或相关文件)的副本;及
  2. 限于10页内的详细计划书。

 

B2计划的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表格时需一并递交以下文件:

  1. 申请机构资格证明文件(例如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社团注册证明书、免税证明书、章程或相关文件)的副本;
  2. 限于10页内的详细计划书及附上以下文件(如适用):
    • 按研究计划填写的完整报告指南检查表;及
    • 按需要就申请项目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核准/证明(包括与伦理、试验药物的使用、安全及/或存取第三方资料相关的批准等)的文件。
项目统筹人员的职能是什么?

申请机构须委任1 名项目统筹人员负责监察推行项目,项目统筹人员必须为申请机构的获授权代表或其雇员,与基金执行机构联络。其职能包括︰

  1. 监督获资助项目的运作;
  2. 作为联络人及回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医务卫生局、基金咨询委员会及基金执行机构的所有提问;
  3. 如有需要,出席汇报进度的会议。
如何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可透过以下方式将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透过电邮方式提交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及计划书以MS Word 版本方式电邮至enquiry@cmdevfund.hk递交申请,并必须于电邮递交申请后一星期内,把申请表格正本已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透过邮寄方式提交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正本(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申请机构可否重新递交未获资助的申请?

申请机构可考虑是否需要对其申请表格及计划书之内容作出修订,并重新递交申请。重新递交的申请,基金执行机构将按新申请处理。

基金咨询委员会会优先考虑什么类型的项目?

基金咨询委员会会优先考虑符合优先考虑主题的项目。该项目是一些值得业界关注和优先投入资源的项目。优先考虑主题一般由基金执行机构综合业界意见后,交由基金咨询委员会讨论及支持。优先考虑主题将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基金网站上公布。

过往曾有哪些类型及主题的项目获得资助?

有关已获资助项目的资料,请参见基金网站的相关页面https://www.cmdevfund.hk/sc/project-result/

基金咨询委员会是怎样审批申请和审批标准是什么?

基金咨询委员会会根据审批准则评审项目,审批准则请参考「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查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2.3条。

何谓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相联人士」?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控制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首先提及的人士控制,或控制首先提及的人士之人;

(c) 对另一人(「受控制的人」)的「控制」,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控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控制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控制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幕后董事。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而言,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第 1116 章)第 9 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项目管理及采购程序

项目是如何进行采购程序?
  1. 每宗采购或租赁总值超过5千港元但不多于5万港元时,获资助机构须邀请至少2个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办商或出租商的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
  2. 每宗采购或租赁总值超过5万港元但不多于20万港元时,获资助机构须邀请至少3个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办商或出租商的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
  3. 每宗采购或租赁总值超过20万港元但不多于140万港元,获资助机构须邀请至少5个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办商或出租商的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
  4. 每宗采购或租赁总值超过140万港元,获资助机构须采用公开及具竞争性的招标程序,同时列明甄选准则,并且须选取符合要求的最低投标者。

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7条–采购程序。

如我在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付款,或者采购或租赁时获得商户优惠,会否影响我最终可获发放的资助金额?

一般而言,获资助机构于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须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系统(例如易办事)等方式支付整笔款项,并不应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获资助机构应尽量避免因使用个人电子支付方式(例如个人信用卡或八达通等)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而从中获取个人利益(例如赚取积分或回赠等),若然有关情况实属无可避免,获资助机构须使用不会赚取积分或回赠的信用卡或其他电子支付平台付款。

若不慎或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执行机构在处理资助拨款时会扣除获资助机构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支付方式的涉及款项。

此外,若获资助机构于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获得商户优惠,执行机构在处理资助拨款时会扣除获资助机构所获得商户优惠的涉及款项。

总括而言,获资助机构就获资助项目最终可获的资助金额,会因为使用优惠券/现金券/商户礼券/信用卡积分/电子积分付款或者采购或租赁获资助项目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获得商户优惠影响而作出调整。

谁可享有项目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中(B1-2计划)的内容、教材、推广材料及出版物(不论实体印刷或电子版本)等的知识产权属获资助机构拥有,然而获资助机构须向基金执行机构提交整套项目所涉的内容、教材、推广材料及出版物等(不论实体印刷或电子版本),以作记录及存档,并交由基金执行机构上载至基金网站,以供公众查阅。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 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5.3条。

如项目在获批后需要作出更改,获资助机构应如何处理?

获资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载列的所有条款审慎执行获资助项目。任何项目或资助协议的修订、更改、增补项目详情或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状况、联络人资料、管理架构、项目统筹人或副统筹人、项目推行时间、宣传项目性质、项目范围、财政预算、项目开始或完成日期的更改等,必须事先获取基金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获资助机构必须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供基金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考虑。

一些香港学会是义务性质的,没有很多资金去支持项目,基金可否提前发放拨款?

按照项目的推行时间,获资助机构可选择完成项目后报销项目开支或分期获得拨款。资助安排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3.3条。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

如举办的培训课程时间多于一年,是否可以延长项目执行时间?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一年内完成,获资助机构需提供充分理据,并得到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就已完成的B1-1计划培训项目,是否可再次向基金提交新申请以重办相关培训项目?

申请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从业人员的反馈,就其已完成的B1-1计划培训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适度优化后,再次向基金提交申请以重办相关培训课程。申请机构须在新申请的计划书中,详细说明相关培训项目的市场需求及优化项目内容的理据。

培训课程的对象是否只限于现时在香港从事中医药或相关行业的人员?

培训课程的对象须为现时在香港从事中医药或相关行业的人员,包括中医药以外的其他医疗专业人员,以及正在接受不同医疗专业人员培训的在学学生。

很多香港学会和机构的培训当中会涉及海外交流、学生跟诊、实习或交流活动,资助计划会否包括这些开支?

对于个别申请资助的项目,建议申请机构详细列明项目/活动具体内容及每项预算支出的明细和相关理据,基金咨询委员会会就项目个别审议,决定是否予以资助。一般而言,申请机构必须连同有支出分项的详细财政预算作为支持。只有在项目推行期内与项目直接有关和在核准项目建议书中所陈述的开支,才可获得资助。资助运用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1.3条。

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

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须符合哪些条件?

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项目中,非本地的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必须至少占总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数目的15%,并且来自至少5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参展机构或演讲嘉宾须亲身到香港出席活动(线上或录制视频参与不计算在内)。国家及地区的统计方式以联合国官方网页的「标准国家或地区代码」列表为准。

优先考虑主题类别「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审批时间是否有别于其他B1-2计划的申请?

一般而言,「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审批时间与其他B1-2计划的申请相同,执行机构将分批次审阅,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次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将于基金网页(www.CMDevFund.hk)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将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并处理。

然而,考虑到筹办国际性或区域性中医药大型活动或涉及与不同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合作以及与多方的协调,申请机构可按实际需要,在递交申请时标明要求加快处理审批其「促进中医药推广、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大型项目」的申请,并同时提供充份的理由,说明加快处理的必要性。是否受理有关加快处理的申请取决于申请机构所提供的理由是否充分。

更多有关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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