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quiry@cmdevfund.hk
电邮标题请注明: 「申请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A1-4计划」
可以。在2023年7月3日起,考虑到中医诊所的常见运作模式,本计划的受惠对象扩展至同时领有合资格中药材零售及/或批发商牌照,及/或同时提供其他医护/医疗专业服务的中医执业处所。有关详情请参考「申请资助指引」第1.4段 – 申请资格。
否。本计划的申请资格为个人开设的中医诊所。
可以。一次申请可包含多于一个软件或硬件改善项目。
申请机构可以提交多于一次申请,惟同一申请机构的总资助额上限维持为$25,000港元。
申请人可以提交多于一次申请,惟同一申请人的总资助额上限维持为$25,000港元。
否。申请机构递交申请时,只须提交一份该设施的参考报价。申请机构可提供该照片、网上截图或宣传单张作为参考报价。参考报价必须清晰显示该设备的型号及金额。申请机构自行手写金额则不能视作参考报价。然而,在申请项目获执行机构审批并由协定双方签署资助协议后,申请机构须按照「申请资助指引」第3.5条的要求进行采购。
否。申请机构须于协定期限内购买该设施方可获得资助。如该设施非于协定期限内购买,均不可获得资助。
就申请所需文件齐备的申请,执行机构约需三个月时间处理申请。有关时间仅供参考,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项目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联系人士」是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下称: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及「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管控该理事会成员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对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声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及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否。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本计划「合资格诊所设施项目名单」内的项目类别。参考例子如下:
「合资格诊所设施项目名单」 |
参考例子 |
||
A1-01 |
电脑硬件和相关软件,如同意安装由政府提供的「医承通」将获优先考虑 |
|
|
A1-02 |
煎药设备 |
|
|
A1-03 |
制剂设备 |
|
|
A1-04 |
电针机 |
|
|
A1-05 |
频谱治疗仪(神灯) |
|
|
A1-06 |
中药贮存及相关设备 |
|
|
A1-07 |
药粉包装机 |
|
|
A1-08 |
诊疗床及医用设备 |
|
|
A1-09 |
治疗用具清洁及消毒设备 |
|
|
A1-10 |
诊所清洁、消毒、通风或改善空气质素相关设备 |
|
|
A1-11 |
诊所感染防控相关设备 |
|
|
A1-12 |
艾灸相关的项目 |
|
|
A1-13 |
拔罐相关的项目 |
|
|
A1-14 |
中药配剂相关设备 |
|
|
A1-15 |
骨伤/跌打治疗相关设备 |
|
|
A1-16 |
临床诊断相关设备 |
|
|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请不会获得资助。
否。但同意安装「医承通」将获优先考虑。
会。如申请机构同意安装由政府提供的「医承通」,于申请发放款项时未能提交特许协议,将不获发放资助款项。
可以。申请机构须确保该非本地供应商可提供书面报价。书面报价须载有:1.产品名称、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发出日期。
申请项目获执行机构审批并由协定双方签署资助协议后可以开始进行采购程序。获资助中医诊所须于申请获批后,根据签妥的资助协议上的协定期限内进行采购程序。获资助中医诊所须至少收到两份以上的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采购程序。
书面报价须载有:1.产品名称、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发出日期。
获资助中医诊所须于申请获批后,根据签妥的资助协议上的协定期限内进行采购程序。申请人应至少收到两份以上的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采购程序。
申请机构必须遵守「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采购程序进行有关工作。
如未能在市场上找到两个报价,获资助中医诊所必须在发放款项申请表格提供充份理据。
申请机构必须遵守「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采购程序进行有关工作。
如在申请获批后,未能购买资助协议内所列的申请诊所设施的型号,获资助中医诊所可以更换相似型号的设施,惟该诊所设施必须符合已提交的申请表格上的申请目的。获资助中医诊所必须在发放款项申请表格填写已符合提交申请目的的理据。
获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来执行,任何项目或资助协议的修订、更改或附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推行时间、项目范围、财政预算的更改或更替获资助诊所的代表等,必须事先获取执行机构或政府的书面批准。获资助诊所必须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
获资助中医诊所须填写发放款项申请表格后,将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文件提交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如为个人开设的中医诊所,获资助中医诊所须提供与商业登记证相同名称的银行户口。
执行机构将获准随时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核查及/或验证,以确认该获批项目是按照计划执行。
核查期由项目完成日起计一年,获资助中医诊所须保留获资助的软件及/或硬件改善项目的完整纪录至核查期完结。如核查期间发现获资助中医诊所未能履行协议书有关使用获资助的软件及/或硬件至少一年的承诺,基金咨询委员会、执行机构或政府将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利。